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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寒冰:廉租房建设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8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廉租房政策从上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出来,它之所以被架空长达十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对资金出处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日前下发的24号文弥补了这一缺陷,对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二是10%以上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三是住房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四是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预算内投资补助和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

    但是,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应该拿出多少资金仍没有明确。根据估算,政府即使只把廉租房保障范围限定在最低水平,平均每年需要的投入也在500亿元以上。如此大的资金投入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想象地方政府能主动承担。过去廉租房政策的悬空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截至2006年4月,全国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往廉租房建设方面投入一分钱。

    国务院24号文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需拿出土地出让金的10%以上用于廉租房建设。根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的调研,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保守估计超过一万亿元。如果10%的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就是1000亿元,满足最低范围的廉租房建设资金问题就有了着落。从我国有关部门的统计来计算,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7000亿元,拿出10%就是700亿元,也可满足需求。

    这样看来,廉租房的资金落实不会成大问题。问题是,在24号文之前,国务院也曾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廉租房建设,但这项政策基本没有被执行,2006年用于廉租房的建设土地出让金收入只有3亿元!甚至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都没有完全用于廉租房建设。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100亿元左右,实际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只有20亿元!公积金增值收益本来只是廉租房建设资金的补充却成了主力,财政投入本来应是主力却成了点缀。

    事实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本身就一直受到强烈质疑。因为公积金属于私人性质的资金,是企业、单位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其增值收益应该由公积金缴存者共同分享,而不应被挪作他用,哪怕是建设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廉租房。这既对私人利益构成了损害,在某种程度上也削弱了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

    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固有责任,其资金来源应该是财政占大头,对廉租房建设起着最终的保证作用,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只能唱配角,至于饱受争议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应该退出廉租房建设筹资范畴。所以,今后在出台细则时,应进一步明晰和强调财政在廉租房建设中的主导责任,让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中的责任,认真履行,而不是再次通过其他渠道转嫁责任,导致廉租房政策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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