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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于日前颁布,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预告登记”制将会给国内的期房销售带来“转折性的变化”。
据了解,在现行的房屋销售制度下,大部分的房屋买卖是从期房开始的,对于购买期房的购房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往往存在权属的真空期。由于购房者无法登记期房的产权,纠纷发生后,购房者常常成为最大的受害方。在这一过渡阶段,如果能对购房者的权益进行确认,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的问题,防止开发商在“真空期”再次售房或者进行房产抵押的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将使期房产权登记成为可能,期房购买者的权益将得到保护。根据《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
按照《办法》,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开发商拒绝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对于同一套房产有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情况,《办法》中要求,如果登记簿已经记载了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约定时,部分共有人提起房屋分割转移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共有人如果要分割房屋,需有重大理由或共同共有人丧失共有基础,共有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文件。
除此以外,《办法》还对很多房产登记的细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产所有权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他项权利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而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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