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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代销商品房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以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取房款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销售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员的执业行为,我市本月起对本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房地产中介销售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同时对商品房销售员实行注册制度。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没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及《徐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代理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委托具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先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将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徐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市市区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商品房销售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市房管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销售价格、权限和责任等。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以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取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没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备案证明和法律法规限制销售的商品房。取得资格证或合格证的商品房销售员,应受聘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部门或销售代理机构,并注册到该销售单位后方可执业。
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查实后,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该销售人员和所在销售机构的信用档案或记入不良记录,同时在徐州市房管局政务网和徐州市网上房地产网公布。商品房销售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制度。在进行网上合同打印时,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注明该房屋对应的销售机构名称、商品房销售员姓名及资格证号或合格证号。各销售机构应按照《徐州市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开规定》(徐房发〔2007〕53号)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市房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该制度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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