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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拿到工资单,你会看到扣除项目里有“公积金”一栏。它可能是四五十元,也可能是几百元,这就是单位为您按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它的特点是:
(1)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专用性。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3)福利性。公积金是互助性的资金,具有明显的福利性。一方面可以享受到单位为职工的补贴部分,另一方面又可以在购房时享受到公积金低息贷款。
(4)返还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连本带息全部返还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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